新西兰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外商投资绿地F
RCEP成员国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引系列专栏 卷首语:年1月1日,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,“RCEP”)生效实施,标志着当前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、经贸规模最大、成员结构最多元、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。RCEP的实施不仅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全方位开放合作迎来新契机,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。 德恒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委员会将与RCEP各成员国知名律师事务所携手,推出关于各国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引的系列文章,以便大家了解RCEP各成员国当地关于投资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,助力中国企业更好的“走出去”。 一、外国直接投资(绿地投资) (一)在新西兰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有哪些?对于某些外国投资者是否有特殊规定,例如国有企业?关于新西兰外国投资限制的规定见于《年海外投资法》(OverseasInvestmentAct,以下简称“OIA”)和相关法规,例如《年海外投资条例》(OverseasInvestmentRegulations)。 1.新西兰外国直接投资规定所适用的外国投资者根据OIA,外国投资者是指被定义为“海外人士”的任何人,这一定义并不局限于拥有特定国家国籍的人员。 “海外人士”包括(但不限于): (a)既非新西兰公民也非经常居住在新西兰的人; (b)在新西兰境外成立的法人实体,或海外人士拥有超过25%的股份的法人实体(注意,如果是新西兰上市的发行人,则审查发行人是否50%及以上的股份由非新西兰籍人士所有);以及 (c)其他海外所有权达到特定条件(持股或控制权达到25%)的“管理投资计划”、合伙企业、合资企业、非法人实体和信托。 2.适用于“海外人士”的投资限制根据OIA,未取得新西兰海外投资办公室(NewZealandOverseasInvestmentOffice,以下简称“OIO”)或相关部长的同意,海外人士不得进行以下行为: (a)获得某些“敏感”类别的土地(敏感土地,比如住宅用地、海洋和沿海海岸区域)的权益; (b)在新西兰设立企业,而在开始经营之前,为设立该企业而预期产生的总支出超过,,新西兰元。 (c)收购用于在新西兰开展业务的资产,而这些资产的对价超过,,新西兰元(“重大业务资产”)。 (d)取得一个实体超过25%的“所有权或控制权”(或者,在某些特殊情形下,权益增加至25%),而该实体本身拥有敏感土地或重大业务资产;或者 (e)获得某些捕捞配额。 即使拟开展的交易不属于上述限制性类别之一,部长们也有权“主动审查”(Callin)、审核并最终禁止涉及对“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”(strategicallyimportantbusiness,以下简称“SIB”)的任何水平或形式的海外投资交易。OIA对“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”作出了定义,包括军事技术生产商以及提供某些类别的关键基础设施的企业。 3.对特定的外国投资者的特殊规则尽管新西兰的外国投资制度并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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